为优化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,根据《关于印发<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昌州党办〔2010〕22号)和有关规定,昌吉州环境监测站准东分站、昌吉州城乡规划管理局、昌吉州金融办近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。
一、招聘对象和范围
1、新疆户籍或生源(部分职位限昌吉州行政辖区户籍或生源)已取得毕业证的高校毕业生;
2、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;
3、在自治州服务的“西部计划”志愿者、“三支一扶”人员以及“村村都有大学生”工程的大学毕业生;
4、夫妻一方为昌吉市户籍的配偶;
5、驻昌吉市部队人员的配偶。
上述各类人员应具有经国家、省、市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、自治区(含兵团)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。
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。
下列人员不属于此次招聘范围:
1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2、曾被单位开除公职的;
3、因犯错误被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;
4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招聘条件和要求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(二)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;
(三)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维护国家统一,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;
(四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;
(五)年龄一般在30岁及以下(个别职位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,年龄在35岁及以下),详见职位表;
(六)具有正常履行招聘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;
(七)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。